书面文件作为证据的看法。此后,英美等国都制定相关的法律将电子证据作为合法的证据。联合国贸法会于1996年通过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也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由此可见,国外已确认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计算机取证遇到的困难
目前我国计算机取证工作无论是技术、人们的意识形态还是法律执行部门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1)技术上还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取证工具。许多企业和政府部门的
网络甚至金融系统受到攻击造成重大损失时没法收集证据,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2)随着计算机入侵和病毒的泛滥,信息安全需深入人心。但在人们的意识当中还只有被动防护的概念,只是尽量将自己的
网络和数据保护好。殊不知再好的安全防范措施也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员的误操作而变的不安全。因此,有必要教育IT从业人员跟上技术的发展,将信息安全提高到主动防护的高度,一旦发现入侵事件马上
报告,并设法收集证据将犯罪者起诉至法庭。
3)由于计算机取证的高科技性,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执行调查取证机构,同时还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算机取证。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